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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司法考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复习方法一

2008年05月06日 10:03      阅读次数:1763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司法考试的命题规律何在?司法考试性质对命题的决定作用。了解司考,是为了把握司考。探究司法考试的性质是为了更好地把握司法考试的规律,这对于考生十分重要。与高等教育考试偏重于原理测试不同,司法考试偏重实用性、应用性和操作性,主要检测考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司法考试不重视原理,司法考试是以法学原理为内涵,以实例应用为表现的技能考试,其规律最终决定于其性质,司考性质对司法考试命题的决定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司考性质决定了考试的内容、方法和题型。

就考试内容而言,司考侧重于具有操作、应用价值的内容。

就考试方法而言,司法考试主要是案例分析。因为对于司法职业来说,正如医生面对病例一样,主要面对的、甚至是唯一面对的就是案例分析,无论何种题型,都是以案例作为题干,然后据此设置问题。

在题型方面,主要以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的形式出现。

2、司考性质决定了命题侧重司法解释的规律。

司法考试命题对司法解释是情有独钟,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司法解释都占了主要的分量。个中的原因是,国家立法往往过于原则抽象,而司法解释多是针对实践中的问题而作出,较法律更具可考性

3、司考性质决定了司考命题的恒定与轮回规律。

司考由律考脱胎而来,其模式已较为成熟。就命题规律而言,有人归纳为:

大者恒大,即民法、刑法、行政诉讼法等几部实务性较强的部门法始终处于主角的地位;

小者恒小,即法理、宪法、经济法、国际私法等部门法始终处于配角地位;

重者恒重,即实用性、操作性强的知识点从来就是龙头,且重复率很高;

轻者恒轻,即一些部门法中的许多知识点是基本不考或鲜有涉及的。

上述归纳反映出的命题的恒定性或重复性,正是司考本质的表现或折射。

4、司考性质决定了司考命题变数的规律。

把握规律是为了达成事半功倍之效果。然而,规律也有静动之分。静的规律给我们以恒定与重复,而动的规律则给我们昭示着变数的轨迹。司法考试命题以重复性为主态,但同时也存在着变数,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往往是命题的新亮点

 

司法制度是2006年新增的内容,但内容并不难,可以通过看书或听老师讲课来学习。不过,个人认为学习司法制度不能孤立,而是要联系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内容。至于法律职业道德,个人认为是整个司法考试中最易拿分的部分。因为其具有道德这一性质,所以我们要以一些道德标准来判断选项,而道德标准则肯定是每个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所能掌握的。至于其中考查法条本身的部分,主要关注那些禁止性的条文,其他的略做了解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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