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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三条、第十三条法条分解

2008年5月15日 16:37      阅读次数:1276

  
      第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条」 本法第2条;《民法通则》第36、48条。

  「意思分解」

  1以出资人的责任形式划分,在历史上有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五种,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都是法人,属于我国法人分类中的企业法人。

  2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后者将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而前者不作此划分。

  3所谓公司(法人)的有限责任,实质是指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仅以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而公司本身对其债务则是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的。

  4依第13条,分公司与子公司最大区别在于后者是独立企业法人,承担独立责任,而前者只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无独立责任能力。与分公司对应的是总公司,与子公司对应的是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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