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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探寻应对律师会见难办法

2008年07月21日 15:16      阅读次数:1168

7月18日,北京律师程海向记者透露,他因会见犯罪嫌疑人遭拒,状告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的案件有了新消息,案件将面临被直接驳回起诉的命运。

  与程海有着相似的情景,在一些地方,律师持“三证”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时仍然频繁遭拒。

  新律师法实施已50天,如何破解律师会见难?7月17日至20日,全国律师专题培训班在河北保定召开期间,记者就此专门采访了北京、浙江、江苏、山西、海南、湖南、新疆等地司法厅及律协的有关方面负责人。

  “见一面都办不到 请你这样的律师有啥用”

  记者了解到,诸多省(区、市)律师协会均陆续接到执业律师的诉苦和求助,律师们希望律协能够帮助他们尽快解决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会见难”问题。

  “你连见上一面都办不到,我请你这样的律师还有啥用?嫌疑人家属因此向律师抱怨,有的甚至最后取消了委托。”山西省律师协会会长李飞向记者列举了该省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所处的艰难困境。

  “见不到当事人,如此一来,嫌疑人家属对我们律师的执业能力就产生了怀疑,律师的形象在这一过程中无疑会受到损害。”李飞说。

  “律师法实施前后,全国律协多次召开座谈会研究如何贯彻落实律师法,那时我们已经预见到可能会有一些不顺利,最主要的就是担心涉及刑事诉讼方面的有关规定,尤其是‘会见难’问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告诉记者,“情况比我们预想到的要糟。新律师法自6月1日实施以来,全国律协已经陆续接到一些反映,集中在会见难上。”

  “7月15日,律师向我反映了一起职务犯罪案,看守所方面给律师讲,我们还没有接到上级通知,所以还得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六部委关于律师会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必须到侦查机关办理相关手续。而检察院方面则告诉律师,根据新律师法的规定,我们再开手续就违法了,你们拿‘三证’去看守所直接见去吧。律师就这样被踢来踢去。”湖南省律师协会会长熊龙元向记者讲述一名律师所遭遇到的尴尬情形。

  熊龙元对记者说:“从今年6月1日至今,直接找我反映会见难问题的就有5起,大都发生在县一级看守所。”

  另据记者了解,有的办案机关还以正在提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由,在时间上排除律师会见的可能,客观上使律师无法及时会见。如杭州一名律师一周内跑了看守所五次,该看守所均以办案机关正在提审为由而拒绝安排,使该律师一周内都无法会见到犯罪嫌疑人。

  还有的办案机关认为,新律师法规定的会见仅指律师,于是,不允许实习律师、律师助理陪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律师会见权事关我国法制严肃性权威性

  浙江省律师协会会长章靖忠向记者透露,到目前为止,该省11个地市中,只有部分地市明确律师会见执行新律师法,无需办案机关批准或安排。

  据介绍,近期,浙江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就律师会见难问题作了专题调研,并向省律协呈报了专题报告。

  根据调研上来的情况,他们认为,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本身是立法进步、法制不断完善的结果。但立法机关未对二者的不一致作出明确规定。各办案机关从本部门角度出发,作出各自对己有利的解释,导致新律师法执行中的混乱局面,有损国家法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新律师法实施以来出现的会见难问题,一定程度上还影响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公正办案的良好形象和声誉,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

  “会见难它所带来的最直接问题是刑事辩护率的再次下降。首先,当事人亲属很失望,普通老百姓也失望。律师无能,还是找关系吧。你说,我们律师有多尴尬。”李飞略显激动地说。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李大进认为,我国刑事辩护率不高的原因复杂,但是从具体业务来讲,以“会见难”为首的刑事诉讼“三难”问题的确加大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难度,是影响刑案办案质量和刑事辩护率的重要因素之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律管处副处长王勇说,近年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越来越少,除了刑法306条的“高压线”外,在律师执业过程中,“三难”问题特别是会见难是重要原因之一。

  “法律制定得再好,执法跟不上,有关法律条文岂不就成了一句空话?我们现在对律师会见难等问题的担忧,并非仅仅在于律师法本身,而是担心我国依法治国的方略受到影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说。

  会见难两大原因:认识误区和传统办案习惯

  “刑事诉讼制度是以宪法为根据,以刑事诉讼法为龙头,包括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和律师法等法律在内的有机统一的整体。但是,在实践中存在对刑事诉讼制度整体认识上的不足,一些地方和部门认为律师法是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只有刑事诉讼法才是规范刑事诉讼的法律。同时,部分具体办案机关还存在思维定势,仍然固守律师法实施以前的办案习惯。他们往往以案件需要为由,把必要时需要经过审批和派员陪同会见的特殊情况变成了一般情况。” 于宁告诉记者。

  李飞认为,“部分办案人员往往认为律师和犯罪嫌疑人‘穿同一条裤子’,于是就在会见时设置种种障碍。这是对律师的误解,反映了这部分办案人员长期以来对律师的不信任。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律师的这些办案权利是在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是从制度上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

  “律师法的某些条款在具体操作性上存在一些问题。当务之急是尽快明确律师法的以会见权为首的几个难以实施的条文与刑事诉讼法及其实施细则之间的关系。” 顾永忠说。

  李大进则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是要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

  “在刑诉法没有进行修改之前,针对会见难等问题,出台一个全国性的实施细则或者法律解释之类的法律文件,不能说不是一个很好的解决途径。” 章靖忠表示。

  各地探寻应对律师会见难办法

  6月2日,北京市率全国之先,公检法司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该“过渡性”规定明确: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应设置律师接待室,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由律师接待室尽快通知律师并安排律师会见。规定中原则性地规定律师会见“不被干扰、不被监听”,但对危害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涉黑涉恶、案情敏感复杂等类案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此外,规定比过去放宽了律师会见在押疑犯的谈话内容。

  “这在全国还是第一份,相对律师法而言,虽然还有很多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落实的地方,但是毕竟进步了不少。”李大进介绍说。

  “浙江省部分地级市司法局、公安局已会签文件明确律师会见执行新律师法,无需办案机关批准或安排。省律协正在推动省公安厅、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出台适用于全省的实施细则。” 章靖忠告诉记者。

  “江苏一部分市县执行情况比较好,律师只要持‘三证’就能见到犯罪嫌疑人。苏南部分市级看守所内的玻璃幕墙也已经拆掉,而且公检法机关人员和律师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在同样的场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这让我们感到很受尊重。” 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朱飞龙告诉记者。

  记者还了解到,海南、浙江、新疆、山西等地律协也都正在努力促使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本省律师法实施的有关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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