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a)中国法院判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a.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b)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c)承认与执行的条件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a)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我国为被执行人住所地
b.提出申请的主体 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b)法院:依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向对方国家的法院请求 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1)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无此关系则告知可重新起诉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2)外国法院有管辖权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3)不与正在我国国内进行或已经终结的诉讼相冲突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c. 法院审查的标准 (4)审判程序公正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5)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6)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d. 中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规定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1.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国籍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该《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判决。但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该《规定》。
2.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