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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反垄断法》重点法条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2008年08月18日 11:36      阅读次数:1123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报书;

  (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三)集中协议;

  (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司法考试  《反垄断法》  重点法条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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