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根据《民诉意见》第317条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8条(修正后为第256条)的规定,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进行保全。裁定采取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2、《仲裁法》第68条规定,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司法考试新增考点:《三国》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