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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新增考点:《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008年08月20日 8:53      阅读次数:1132

定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经营者获得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以后,滥用这种地位,对市场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者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各国反垄断法一般不禁止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严格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判断:

由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具有滥用这种地位的可能性,其相对于其他经营者更容易从事违法行为,因而反垄断法需要对其进行“特别的关照”——监督、控制。《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和方法。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没有竞争者,或者相对于其他竞争者具有明显的或者突出的优势,从而有能力在相关市场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能够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要考虑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因素来判断。《反垄断法》第18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或者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或者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可以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如果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或者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而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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