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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新增考点:《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

2008年08月20日 8:55      阅读次数:1132

定义。

经营者集中是经营者通过合并、取得股权优势等方式达到市场支配地位,从而获得经济优势的行为。

 

经营者集中的表现形式。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上述第一种情形是直接集中,第二、第三种情形是间接集中。

 

经营者集中的申请和审查。经营者集中的申报与豁免。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1)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制度。经营者进行申报应提交申报书、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集中协议、参加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经营者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在下列两种情形下,经营者集中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2)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制度。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分为初步审查和进一步审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收到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进一步审查,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决定的,应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在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下,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考虑以下因素: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经审查,认为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的,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对于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将禁止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特别注意: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机构是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司法考试新增考点:《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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