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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新增考点:《反垄断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2008年08月20日 8:57      阅读次数:1136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行为方式及其要件。

1)强制交易。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2)地区封锁。

限制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包括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排斥或限制招、投标。

排斥或限制外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3)强制经营者实施危害竞争的垄断行为。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法律规定的垄断行为。

4)制定含有限制竞争内容的行政法规、行政命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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