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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新《破产法》考点详析之债权人委员会

2008年08月26日 11:40      阅读次数:1114

         债权人委员会制度,旧破产法中没有规定,这是新破产法新增加的一项法律制度。

  由于清算行为对于债权人利益关系重大,因此旧破产法规定了破产清算组应当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然而,债权人会议是临时性的,而清算行为是持续性的,靠债权人会议对清算组行使监督权,实际上面临很大困难。这就需要设立专门的常设性的一个机构来解决上述问题。虽然,在实践中,国内也有部分法院尝试了监督人制度,通过设立监督人来对清算工作进行监督,但毕竟缺乏依据。此次新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无疑为债权人的利益又增加了一项制度保障。 

  债权人委员会是债权人会议的常设机构,它的职权主要是监督破产过程。债权人委员会的人员组成除了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外,还有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债权人委员会总人数不超过九人。另外,债权人委员会成员还应经过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当然,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并不是法定的强制程序,是否设立,完全由债权人会议决定。

  这里就要注意一个问题,即债权人委员会成员是否应当取得报酬。关于此问题,新破产法没有规定。我们认为,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是否应当取得报酬,要由债权人会议决定,毕竟该委员会是由债权人会议产生的,并为全体债权人履行职责。不过,如果债权人会议同意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可以取得报酬,又会随即产生另外一个新的问题,报酬来源于哪里,是否由破产财产中支付。关于上述问题,在新破产法中都没有规定,也许将来的司法解释中会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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