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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国际私法备考要点提示一

2008年08月26日 16:02      阅读次数:1119
   一、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素

    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素有两个:1.主观要素,指该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成为该国的国家行为;2.客观要素,指该行为违背了国家应承担的国际义务。

    1.国际不法行为可归因于一国而成为该国国家行为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国家机关的行为。行使国家职能的一切机关,不论行使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任何职权,不论在国家组织中具有何种地位,其以国家机关的资格从事的行为即为该国的国家行为。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国家地方政治实体机关的行为,或经国内法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机关的行为,在该机关职权或授权范围内,是该国的国家行为。3.国家官员的行为。经法律授权或经特别任命,在国家机关中担任一定的职务,拥有一定职权,在某种程度上代表国家身份的官员行为。4.在一国指示、指挥或控制之下实际上代表该国行事的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为。5.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东道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一国或国际组织将某个机构交与东道国支配,则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东道国的国家行为。6.上述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人员的行为,一般地也包括他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内事项时的越权行为或不法行为。7.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但正在组成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行为,将被视为该新国家的行为。8.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责任。

    除上述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外,其他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国家对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以外的行为不承担国家责任。但是,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等,由于这些人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及享有的特权与豁免,除非特别说明,国家一般应承担相关的国家责任。

    另外,私人或私人团体对外国或外国人造成不法侵害,且该不法侵害是由于国家的失职造成、或国家对该行为进行纵容,则可能引起国家对其失职或纵容行为的国家责任,即国家的间接责任。

    2.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的另一个要素是该行为是违背国际法义务的行为。一国违背国际法义务是指一国行为不符合对其有效的国际义务的要求,不论其所承担的该国际义务来源于条约、国际习惯或是国际法的其他渊源。

    一国对国际义务的违背包括主动违背有关国际法规则的积极作为,也包括对应履行的国际义务不履行的消极不作为。二者都构成对义务的违背。另外,以所违背的国际义务的性质为标准,又可分为对一般国际义务的违背和对保护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义务的违背,前者称为国际不法行为,后者称为国际罪行。因此,国家不法行为包括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罪行两类。

    二、外交保护的条件和范围

    1.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的三个条件:(1)一国国民权利受到侵害是由于所在国的国家不当行为所致;(2)受害人自受害行为发生起到外交保护结束的期间内,必须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3)在提出外交保护以前,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措施。

    2.外交保护的范围:外交保护原则上适用于一国的国家行为已经或必将侵害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各种事项。国家对本国公民实行外交保护的情况主要有:(1)本国公民在外国被非法逮捕或拘禁;(2) 本国公民的财产或利益被非法剥夺;(3) 本国公民受到歧视性待遇;(4) 本国公民被"拒绝司法"等情况。

  三、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条约的效力来自缔约国对条约效力的接受。条约只能适用于缔约国之间,对第三国不产生拘束力。"条约不拘束第三国"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条约不拘束第三国"原则不是绝对的,条约在特定条件下对第三国也产生效力。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问题,《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作了规定:

    1.若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才能对第三国产生义务。国际实践中,曾出现过个别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的情况。例如:《联合国宪章》规定,非联合国的会员国有遵守宪章相关原则的义务。

    2.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但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不必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

    3.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义务时,该项义务一般必须经条约各当事国与该第三国的同意才能被取消或变更。  

  四、解决国际争端的强制方法

    传统的国际法将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分为两大类:强制的方法和非强制的方法。强制方法是指争端一方为使他方同意其所要求的对争端的解决和处理,单方面采用的带有某些强制性的措施和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报复。报复是指遭到国际不法行为侵害的国家采取相应措施,对加害国采取类似非法手段迫使对方停止其不当行为或为其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赔偿。现代国际法中,报复被认为是一种对不法行为的对抗,因而在符合必要和比例以及其他国际法规则的前提下,仍然可以使用。报复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包括停止执行某些条约;扣押对方船只和财产;实行贸易禁运等。

    2.反报。反报是指一国对于他国的不礼貌、不友好但不违法的行为,采取相同或相似的不礼貌、不友好但不违法的行为予以回报。

    3.平时封锁。平时封锁是指和平时期一国的海军对另一国的海岸进行封锁,禁止有关船只的出入。当今,平时封锁只能作为由安理会决定的,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必要时采取的一种措施,而不能是一种国家为解决争端而采用的合法方式。

    4.武装干涉。武装干涉是指第三国擅自或片面介入其他国家间的争端,并强迫按照干涉国的方式解决争端。这种方式在现代国际法中,也不能被认为是合法的。

  注意:报复是针对非法行为的,反报是针对不友好行为的,一旦加害国停止了其受对抗的行为,反报或报复应立即停止。根据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反报和报复带有某种强制性,作为争端解决方式是不被提倡或限制采用的。在国际实践中,反报或报复这两种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仍经常被使用,在不违背国际法原则和相关规则的条件下,国际法并未禁止其作为对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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