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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比较:调解制度

2008年08月28日 9:03      阅读次数:1105

     在司法考试复习的过程中,不少考生会对三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的记忆感到头疼,一方面是因为这些规定我们平时接触的较少,尤其是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另外,很多规定是在这三大诉讼法中都有涉及的,但是具体规则却不同,记忆起来很容易混淆,在以前的司考专题中我们已经对一些三大诉讼法中容易混淆的部分进行了对比分析,本文我们来对调解进行对比,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和记忆它们,以便在司法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1、民诉中:

  《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民诉意见》第92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结论:

  (1)调解在民事诉讼中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注意是可以)

  (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应理解为应当)

  2、刑诉中: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高法解释》第96条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97条 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

  结论: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但第三类案件除外(即检察机关提起的)

  (2),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但第三类案件除外(即公检应立案而没以立案的)

  (3)对公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3、行政诉讼中:

  《行政诉讼法》

  第50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6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结论: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注意是可以,不是应当,也就是说也可以不适用调解)这一点与民诉中审理离婚案件不同。

2008年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比较: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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