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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比较:判决期限

2008年08月28日 9:05      阅读次数:1114


   在司法考试复习的过程中,不少考生会对三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的记忆感到头疼,一方面是因为这些规定我们平时接触的较少,尤其是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另外,很多规定是在这三大诉讼法中都有涉及的,但是具体规则却不同,记忆起来很容易混淆,在以前的司考专题中我们已经对一些三大诉讼法中容易混淆的部分进行了对比分析,本文我们来对作出判决的期限的法条进行对比,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和记忆它们,以便在司法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1、民诉中: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刑诉中: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一百七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是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3、行政诉讼中: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008年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比较:判决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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