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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故意犯罪过程中打击错误的归责

2008年08月28日 14:48      阅读次数:1120

     与对象错误和客体错误相似的还有打击错误,又叫做目标打击错误、对象打击错误。典型的情况如,行为人看见张三、李四一起走来,他想杀张三,就朝张三瞄准射击,但是枪法不准,偏偏打中旁边的李四。从现象看,这也是对象错误,或者最终的结果表现为对象错误。但是,这种错误不是产生于辨认的错误,行为人在对象的辨认上是正确无误的,而是产生于行为本身的差误(枪法不准)。对这种情况怎么解决呢?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其定性与对象辨认错误是一致的。也就是直接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理由是行为人有杀人的故意和行为,并且也实际杀害了一个人,完全具备故意杀人罪的要件,所以是犯罪既遂。在理论上也可以这样分析:行为人对一个人(张三)是直接故意,对另一个人(李四)是间接故意的,由于行为误差,对一个人(张三)是未遂,对另一个人(李四)是既遂。但行为人只有一个开枪射击张三的行为,因此不能定数罪,只能按照高度行为定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因此对行为差误或者打击错误,一般可以适用对象辨认错误的评价(或归责)方法解决。例如2006年多选52题:“甲举枪射击乙,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丙,致丙死亡。正答案是:甲的行为属于A打击错误;B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C故意杀人(既遂)罪。AB是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C是依据法定符合说的结论,即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事实认识错误不阻却故意罪责。错误答案是: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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