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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典案例:重庆云阳一农民为挚友做伪证 妨碍刑事诉讼领刑

2008年08月29日 14:56      阅读次数:1106

    因在一起受贿案件中提供虚假证言,帮助他人作伪证,妨碍刑事诉讼,重庆云阳一农民为自己的愚昧行为付出了代价。8月7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冉平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冉平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2003年正月,被告人冉平在公务人员王大兵(化名)的指使下,将王大兵收受他人行贿的10万元现金拿回家代其保管。同年7月,王大兵欲在重庆购买高档商品房,因缺钱,王大兵又指使冉平将其代为保管的10万元现金中的8万元转交王大兵妻子用于购房,剩余的2万元继续由冉平保管。

  不久东窗事发,王大兵因涉嫌受贿罪被重庆市云阳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后被法院判处10年有期徒刑。在云阳县检察院办案人员找到被告人冉平调查取证时,冉平因与王大兵是多年挚友,担心其证言会对王大兵不利,故意向办案人员提供虚假证言,谎称交给王大兵妻子的8万元现金是自己借给王大平的,并非王大兵受贿所得。然而,纸包不住火,被告人冉平作伪证的罪行被办案机关迅速侦破,真相大白于天下。

  重庆云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冉平在刑事诉讼中故意提供虚假证言,意图使他人逃避刑事打击的行为,已构成伪证罪。但鉴于被告人冉平自愿认罪伏法,悔罪表现较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云阳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伪证罪判处被告人冉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司法考试经典案例:重庆云阳一农民为挚友做伪证 妨碍刑事诉讼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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