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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8年09月01日 16:35      阅读次数:1104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7)东刑初字第330号

  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建,曾用名陈建勇,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鄄城县旧城镇黄河行政村陈庄村,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鄄城县旧城镇黄河行政村陈庄村,捕前暂住东营区北二路丰收村出租平房。2007年3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滨海看守所。

  被告人果小,曾用名郭磊,男,1985年9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大寨乡朱草坡村,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滑县大寨乡朱草坡村,捕前暂住东营区北二路丰收村出租平房。2007年3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滨海看守所。

  被告人王瑞,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濮阳县庆祖镇潘家村,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庆祖镇派出所,捕前暂住东营区北二路丰收村出租平房。2004年11月1日曾因犯抢劫罪被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06年7月29日止。2007年3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滨海看守所。

  被告人郭定,曾用名郭磊,男,1982年2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大寨乡朱草坡村,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滑县大寨乡朱草坡村,捕前暂住东营区北二路丰收村出租平房。2007年3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滨海看守所。

  被告人王尧,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利津县陈庄镇中古店一村,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东营区胜利镇废品回收站个体业主,户籍所在地利津县陈庄镇派出所,捕前暂住东营区胜利镇出租房。2007年3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滨海看守所。

  辩护人郭起,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刑诉字(2007)第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果小、郭定、王瑞犯盗窃罪、被告人王尧犯销售赃物罪,于200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建、果小、郭定、王瑞、王尧及王尧的辩护人郭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建、果小、郭定共同预谋犯有下列罪行:

  1、2006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建、果小、郭定携带作案工具窜至东营区胜大花园别墅区V24号,由被告人陈建爬窗入室打开房门,三人将屋内18组(322片)暖气片卸下运至墙外,后用骑至现场的机动三轮车盗走销赃,得款均分。经鉴定被盗暖气片总计价值12658元。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盗单位证明,证人韩玉安的证言,东营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辩认笔录及刑事科学技术照片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2、2006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建、果小、郭定骑一机动三轮车并携带作案工具窜至东营区胜大花园别墅区V23号,将屋内8组(135片)暖气片卸下运至墙外,后用机动三轮车将暖气片盗走销赃,得款均分。经鉴定被盗暖气片总计价值5540元。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盗单位证明,证人韩玉安、高守芳的证言,东营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辩认笔录及刑事科学技术照片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3、200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建、果小、郭定骑一机动三轮车并携带作案工具窜至东营区胜大花园别墅区V17号,将屋内17组(276片)暖气片卸下运至墙外,后用机动三轮车将暖气片盗走销赃,得款均分。经鉴定被盗暖气片总计价值10664元。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盗单位证明,证人韩玉安的证言,东营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辩认笔录及刑事科学技术照片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陈建、果小、郭定、王瑞共同预谋犯有下列罪行:

  200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建、果小、郭定、王瑞携带作案工具窜至东营区胜大花园别墅区V5、V10号,由被告人陈建、果小爬窗入室打开房门,四人将屋内36组(644片)暖气片卸下运至墙外,后由陈建、郭定将一机动三轮车骑至现场,分二次将所盗暖气片销赃,得款四人均分。经鉴定被盗暖气片总计价值25316元。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盗单位证明,证人韩玉安的证言,东营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辩认笔录及刑事科学技术照片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陈建、果小、王瑞、王尧犯有下列罪行:

  1、2007年1月12日晚,被告人陈建、果小、王瑞事先预谋携带作案工具窜至胜东社区锦华4区119号楼,由被告人陈建、果小爬窗入室打开房门,三人将该楼1单元101室、2单元101、102室、3单元101室内的28组(330片)暖气片卸下运至墙外,后由陈建、果小将一机动三轮车骑至现场,将暖气片盗走销赃至被告人王尧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得款陈建、果小、王瑞三人均分。经鉴定被盗暖气片总计价值14770元。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盗单位证明,证人贾志刚的证言,东营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辩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科学技术照片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2、2007年2月17日晚,被告人陈建、果小、王瑞事先预谋携带作案工具窜至胜东社区锦华4区111号楼,三被告人爬窗入室打开房门,将该楼1单元501、502室、2单元501、502室、3单元101室内的40组(466片)暖气片卸下运至墙外,后由陈建、果小将一机动三轮车骑至现场,将暖气片盗走销赃至被告人王尧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得款陈建、果小、王瑞三人均分。经鉴定被盗暖气片总计价值20832元。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盗单位证明,证人侯圣秋的证言,东营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辩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科学技术照片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陈建、果小、郭定、王尧犯有下列罪行:

  2007年2月6日晚,被告人陈建、果小、郭定事先预谋携带作案工具窜至胜东社区锦华4区119号楼,将该楼2单元301、302、401、402、502室内的42组(410片)暖气片卸下运至墙外,后由陈建、郭定将一机动三轮车骑至现场,将暖气片盗走销赃至被告人王尧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得款陈建、果小、郭定三人均分。经鉴定被盗暖气片总计价值18340元。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盗单位证明,证人陈家干的证言,东营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辩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科学技术照片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陈建、果小、王瑞共同预谋犯有下列罪行:

  2007年2月23日晚,被告人陈建、果小、王瑞携带作案工具窜至胜东社区锦华4区104号楼,将该楼1单元501、502室内的23组(258片)暖气片卸下,在搬运过程中被发现,三被告人弃物逃离。经鉴定被盗拆暖气片总计价值11518元。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盗单位证明,证人邓洪河的证言,东营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辩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科学技术照片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2007年3月30日11时,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据侦查线索,在东营市八分场丰收村出租平房内将被告人陈建、果小、郭定、王瑞抓获。后经几名被告人的供述,于同日17时10分,在东营市八分场老胜利派出所办公楼前一废品收购站内将被告人王尧抓获。

  对全案控方提供了抓获经过,五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为据,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果小、王瑞、郭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结伙交叉盗窃财物,其中陈建、果小参与作案8起,涉案价值119638元,其中11518元系未遂,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郭定参与作案5起,涉案价值72518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瑞参与作案4起,涉案价值72436元,其中11518元系未遂,数额特别巨大,四被告人的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尧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购,价值53942元,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建、果小、郭定、王瑞的罪名成立,指控被告人王尧构成销售赃物罪罪名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已予以了取消,据此应依据修订的罪名予以定罪处罚。被告人陈建、果小、王瑞在实施2007年2月23日盗窃犯罪时,因被发觉致使犯罪未能得逞,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瑞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此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各被告人交叉配合作案,作用相当,故不分主、从犯,根据五被告人所触犯的罪名、具备的法定、酌定情节、作案次数及涉案数额分别予以处罚。归案后,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王尧积极为可能判处罚金的执行提供财产保证,确有悔罪表现,对此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王尧的辩护人提出“其认罪态度好”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4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果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4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王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郭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王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彬
审    判    员 王  锋
代 理 审 判 员 许晓芳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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