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2005年考试论述题,也可以使大家理解模板式答题技巧的奥妙。2005年司法考试卷四第八题(本题25分):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判例法制度,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并对以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我国主要以成文法律及司法解释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公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请围绕“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谈谈你的看法。
答题要求: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500字。
答题思路
这是一道有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特点对比的题目,属于自由评论式的论说文。它考查的重点是考生对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自的优缺点的认识,但千万注意不要做成一道简答题,仅仅解释什么是大陆法系,什么是英美法系,这样分数肯定是很低的。论述必须要有自己明确的观点。简单分析后,我们会发现,它能谈的观点就三个,根本不用大家过多思考。一是赞同英美法系而排斥大陆法系;二是赞同大陆法系而排斥英美法系;三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有其优缺点,并正在互相学习和融合。只有选定一个观点,全面阐述即可,但观点要鲜明,切忌“立场不坚定”。对于论述题拟个标题往往能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但有的考生害怕写跑题了而不写题目,这是不可取的。如果怕跑题的话,可以写出笼统的题目:如《浅议“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对比》、《有关“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之我见》等;当然也可以直接写出自己的观点。保证写作时卷面的整洁,一定要先列出一个简要的写作提纲,比如:浅议“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第一段(129字)抄原文,提观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某种走向融合的趋势。第二段(268字)析概念,写原因——什么是判例、案例和司法解释?我国古代就有融合的实证。第三段(350字)如何好,如何坏——法律必有漏洞,判例可做补充;成文法的滞后性。第四段(135字)怎样做,注意点——美国、日本的做法值得我们思考。第五段(88字)喊口号——借鉴但不照搬。
浅议“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判例法制度,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并对以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主要以成文法律及司法解释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公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某种走向融合的趋势。(抄原文,提观点)判例是指对以后的审判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院判决,具有造法功能,是英美法系国家重要的法律渊源。案例可以将其界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具有指导审判实践作用的个案判决。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有关法律问题所作出的解释,其中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是规范性解释。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历朝历代的司法改革都是从变法修律开始的,成文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但这并不代表我国不存在判例制度,秦代的“廷行事”、汉代的“决事比”、宋代的“断例”都是以成例作为判案依据。因此判例在我国古代的司法体制中是占有一席之地的。(析概念,写原因)拉丁法谚云:“法律必有漏洞。”这是因为立法者的观察能力有限,不可能预见将来的一切问题,也不可能所有的法律问题都能在立法上完全体现。当司法活动中遇到法律漏洞、又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裁判时,怎么办?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是重要的法源之一,因此,可运用判例来补充法律漏洞。新中国成立后,继续延续着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成文法传统,将制定成文法律、编纂法典作为法治建设的成就,在审判案件时更是将制定法作为审判的唯一依据。但是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制定法的滞后性弱点日益凸现。为解决这一问题,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出台司法解释,以适应形势的发展,这些司法解释本身已经具备法律规范的要素,并且实际上也起着法律规范的作用,其在审判实践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其修正过于僵化的法律条文、实现个案公平的作用是很明显的。(如何好,如何坏)目前,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已不再是楚河汉界,泾渭分明,而是呈现出相互渗透、相互融合之势。例如,美国先后制定了《证券法》、《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破产改革法案》等;又如,日本《裁判所构成法》规定,下级法院必须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法国行政法则将判例作为其重要法源之一。(怎样做,注意点)当前我国也在积极探索判例法制度和成文法适用机制的完善和改革,注重继续发挥和完善司法解释机制的作用,注意借鉴但不照搬普通法系的判例法制度,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审判指导制度。(喊口号)从该例文可以看出,对于应试型的论说文来讲,只要弄清了题目要求,就可以轻松地写出前两段,也就是抄原文,提观点和析概念。后面几段的写作就应该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大家可以自己参照这个提纲试着写写看,也许就会发现论述题应该是给你的考试送分的题目了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