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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年卷四第一题

2008年05月14日 13:38      阅读次数:1751

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
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 《 会议纪要 》 ,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
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 《 会议纪要 》 下发后,甲市城区交
通局按照 《 会议纪要 》 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
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 《 会议纪要 》 规定免缴交
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 《 会议纪要 》 ,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三人不
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 《 会议纪要 》 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
府 《 会议纪要 》 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问题:
1 .甲市人民政府 《 会议纪要 》 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为什么?
2 .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3 .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
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
1. 【 考点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解题思路和依据 】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侵犯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本案中人民政府的 《 会议纪要 》 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首先,作为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三个要素,一是主体要素,即行政机关作出;二是职权要素,即行政机关行
使职权的行为;三是法律要素,即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法律上权利义务影响的行为。本题的难点在于 《 会
议纪要 》 是否具有法律要素。由于 《 会议纪要 》 作出后必然影响三个相对人的运营,因此,对他们的权益
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因此,这一行为不是行政指导行为,而是典型的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益产生影响且
具有约束力。
其次,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不同,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的人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
本案中 《 会议纪要 》 直接影响的是特定的人的权益,不属抽象行政行为,而是具体行政行为。
【 答案 】 属于受案范围。本案中 《 会议纪要 》 作出的规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 【 考点 】 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 解题思路和依据 】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
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若干解释 》 第 13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
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
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
责任的;(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本题目中,市政府所作的 《 会议纪
要 》 决定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而田某、孙某和王某
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 《 会议纪要 》 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
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 《 会议纪要 》 ,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这必然会导致他们在与公交公
司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影响了他们的公平竞争权。因此他们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
资格。
【 答案 】 具有原告资格。甲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直接影响到了三人的公平竞争权。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平竞争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 【 考点 】 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
【 解题思路和依据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对于行政机关之间的
职权划分,则不能审查。本题目中,市政府的 《 会议纪要 》 决定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
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纯粹是政府对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分配,没有实际影
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关于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 《 行政诉
讼法 》 第 5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考生在理解该法条时,
要明白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于仅涉及行政机关内部职权划分的决定,不
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
【 答案 】 不属于。该请求涉及到甲市人民政府对建设局和交通局的职能调整,属于政府对行政机关之间的
职权分配,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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