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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2007年12月28日 11:08      阅读次数:1405
  第十八条  【拍卖人权利和义务】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十九条【标的物的保管义务】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第二十条【转委托的禁止】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第二十一条【保密义务】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
 
    第二十二条  【禁止自己竞买】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二十三条 【禁止自己组织自己拍卖】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四十五条  【拍卖公告】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拍卖公告的内容】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展示拍卖标的】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五十条  【保留价的规定】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五十一条【拍卖成交的确认】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五十二条【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六十一条  【未说明拍卖标的瑕疵的责任】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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