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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

2008年05月07日 8:55      阅读次数:1347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准运进或者运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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