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简答)题
案情: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 1995 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 1999 年 5 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 2000 年 10 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 6 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 6 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
2000 年 11 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 12 万元的价格将该 6 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 5 万元,并答应 6 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 15 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 18 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1 年 5 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 7 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 5 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威,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曹某曾于 2001 年 4 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
问题:
1 .王某过世后留下的 6 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
2 .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 .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
4 .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5 .如王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付货款的行为,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 .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 答案 】 :
1. 张某、王乙、王小甲。其中,张某分得 4 间,王乙、王小甲各分得 1 间。因该 6 间房系王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王某死后,张某应获得其中的 3 间,余下 3 间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间平均分配。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张某、王乙,因王甲先于王某死亡,其子王小甲享有代位继承权。故余下 3 间房中张某、王乙、王小甲应各分得 1 间。
2. 有效。该 6 间房虽属共有财产,但转让协议已经其他共有人张某及王小甲的监护人李某同意。
3. 曹某与朱某签订的协议有效。曹某与钱某签订的协议亦有效。
4. 不能。因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曹某履行不能,朱
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5. 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
6. 不能。因该赔偿金是专属于曹某自身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王乙不能行使代位权。
【 解析 】 :
1 、 《 继承法 》 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 6 间房屋作为王某和张某的夫
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张某获得 3 间,另 3 间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张某、王乙,王小甲
作为代位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王甲的妻子李某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2 、 《 民通意见 》 8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
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
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 、曹某与朱某、钱某签定的房屋转让协议属于一物二卖的情况。在一物二卖的情况中,两个合同
都是有效的。债务人向其中的一个债权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则该债权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另一个债权人只
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4 、房屋所有权根据登记发生变动,登记时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要件。本题中尽管存在着两个有效的合同
关系,但是曹某将房屋变更登记为钱某,则钱某取得房屋所有权,朱某不能向钱某要求返还房屋,也不能
要求曹某转移房屋所有权,而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5 、 《 合同法 》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
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
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6 、 《 合同法 》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行使的要件包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
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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