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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九条、第十条法条分解

2008年5月15日 16:52      阅读次数:1237

      
  「重点法条」

  第九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相关法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1~12条。

  「意思分解」

  1公司名称必须表明公司的法律性质,即其名称中必须含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2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即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3住所的法律效用主要有:

  (1)据以确定公司的诉讼管辖地(《民事诉讼法》第22-31条);

  (2)据以确定公司的受送达地点(《民事诉讼法》第79条);

  (3)在一定情况下,可据以确定合同履行地(《民法通则》第88条);

  (4)在一般情况下,据以确定公司的登记机关(《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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