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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司法考试宪法考点解析:县级机关的职权

2008年07月31日 10:54      阅读次数:1207

2008司法考试宪法考点解析:县级机关的职权

         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只规定了全国人大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的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对地方各级政府的任职届数没有做出限制,所以,县长,副县长等县级政府职务不受两年的限制。

  另外,依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依照本法规定联合提名。”所以,在这儿很容易看出,县长及其一下的政府正职部门无权提名副职人员。如县长不能提名副县长的人选。这与国务院总理可以提名国务院副总理完全不同。

  第64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第4款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所以,可以知道县人民代表大会无权决定增减机构,且审计机关是必须设立的,不得删减。

  县级机关的职权很复杂,在司考复习过程中,要注意把握一些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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