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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反垄断法》重点法条第二十七条。

2008年08月18日 11:39      阅读次数:1126
      第二十七条: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司法考试    反垄断法  重点法条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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