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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反垄断法》重点法条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

2008年08月18日 11:47      阅读次数:1123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司法考试  反垄断法 重点法条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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