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通意见》第186条进一步解释道:“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我国《海商法》第14章就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作了以下规定:
(1)关于船舶所有权,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2)关于船舶抵押权,根据第271条的规定,船舶抵押权也适用船旗国法律,但该条同时规定,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3)关于船舶优先权,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3、民用航空器物权的法律适用。我国《民用航空法》对民用航空器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以下规定:
(1)关于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第185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2)关于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权,第186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3)关于民用航空器的优先权,第187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司法考试新增考点:《三国》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