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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新《破产法》考点详析之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008年08月26日 11:21      阅读次数:1122

         所谓破产费用,是指破产过程中,为保障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的顺利进行而支付的费用。所谓共益债务,是指为维护破产利害关系人的共同利益,以破产财产为基础所形成的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都是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的费用。

     旧破产法中,只规定了破产费用,没有规定共益债务,但从实践来看,存在共益债务却是不争的事实,如清算组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为避免实践操作缺乏依据这一弊端,新破产法对优先支付的事项进行了重新界定,设立了共益债务制度,并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破产费用①和共益债务的范围②。

  本章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即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一般情况下,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都属于优先支付的范畴,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但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也就是说,虽然针对于整个清偿顺序来讲,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都属于优先清偿的部分,但在两者之间,清偿顺序也有先后,即破产费用优先于共益债务。③

  ①新《破产法》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②新《破产法》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③新《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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