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
主要险别指可以独立承保,不必附加在其他险别项下的险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主要险别有三种,即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1.平安险。平安险的英文意思为"单独海损不赔"。其责任范围主要包括:(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8)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实际全损"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损失状态。"推定全损"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要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状态。"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单独海损"指货物由于意外造成的部分损失。
注意: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在于:首先,共同海损所涉及的海上危险应该是共同的,必须涉及船舶及货物共同的安全;而单独海损中的危险只涉及船舶或货物中一方的利益。其次,共同海损有人为的因素,是明知采取措施会导致标的的损失,但为共同的安全仍有意采取该措施而引起的损失;而单独海损则纯粹是意外事故造成的标的的损失,无人为的因素。再次,共同海损的损失由于是为大家的利益而牺牲的,所以应由受益的各方来分摊,而单独海损的损失则由单方来承担。
2.水渍险。该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该险除包括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外来原因指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玷污、渗漏、串味异味、受潮受热、包装破裂、钓损、碰损破碎、锈损等原因。
十二、UCP600的重大改变
1.议付的定义。UCP600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买入行为,并且明确是对受益人的融资--预付或承诺预付。定义上的改变承认了有一定争议的远期议付信用证的存在,同时也将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融资纳入了受惯例保护的范围。
2.新增的融资许可。UCP600还明确了开证行对于指定行进行承兑、作出延期付款承诺的授权,同时包含允许指定行进行提前买入的授权。这项规定旨在保护指定行在信用证下对受益人进行融资的行为。
3.拒付后对单据的处理。UCP600细化了拒付电中对单据处理的几种选择,其中包括一直以来极具争议的条款:"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加入这一条款主要是考虑到受益人提交单据最基本的目的是获得款项,因此可以推定,如果申请人同意放弃不符点并支付,对受益人利益不会造成根本性的损害。特别是当受益人明知单据存在不符点,依然要求指定行向开证行寄送单据的情况下,隐含了其希望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并支付款项的意愿。
4.单据处理的天数。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收到单据后的处理时间,在UCP500中规定为"合理时间,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第7个工作日",而在UCP600中改为了"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首先,"合理时间"这一概念不复存在。当前业务中,经常出现处理时间是否"合理"的争议,这一概念受到当地行业惯例的影响,而一旦诉诸法律,还受到法官主观判断的影响。UCP600把单据处理时间的双重判断标准简化为单纯的天数标准,使得判断依据简单化。其次,关于最长时限的缩短,总体来说对受益人更为有利。从进口商方面考虑,头寸调拨时间变短,特别是授信开证的公司,如果其内部手续繁杂,将可能会影响及时支付。当开证行发现不符点后,其与申请人接洽的时间相应变短;而如果出现交单面函指示不清等问题,与交单行的联系时间也受到压缩。因此,银行、公司各个环节的操作人员都要更加富有效率。对于出口商而言,在新的规定下有望更早收到头寸。
5.转让信用证。转让信用证最大的变化在于UCP600明确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此条款主要是为了避免第二受益人绕过第一受益人直接交单给开证行,损害第一受益人的利益;同时,这条规定也与其他关于转让行操作的规定相匹配。
UCP600相比UCP500还有一个重要的条款改变,旨在保护没有过错的第二受益人。鉴于围绕转让信用证的争议很多,国际商会发布过一份专门针对转让信用证的指南,其中包含这样的规定:当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转让后的信用证一致,而因第一受益人换单导致单据与原证出现不符时,或者简单说单据不符仅由第一受益人造成时,转让行有权直接提交第二受益人的单据给开证行。这项规定保护了正当发货制单的第二受益人利益,剥夺了不当作为的第一受益人赚取差价的权利。
6.UCP600对UCP500条款的删除
UCP500中以下条款所规定的内容由于过时或超出UCP的范围等原因被删除:第5条开立/修改信用证的指示;第6条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第8条信用证的撤销;第12条不完整或不清楚的指示;第14条f款关于凭保议付的规定;第30条运输行签发的单据;第33条a、b、c款运费到付/预付运输单据;第38条其它单据;第42条c款关于信用证有效期的模糊规定;第46条a款有关"装运"的解释。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