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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司考《公司法》必读法条与习题(二)

2008年08月27日 14:10      阅读次数:1118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1、设立条件:股东人数、出资的数额和出资方式

第23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24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26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7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练中学】张三、李四和甲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从事珠宝贸易的乙公司。张三出资为价值80万元的汽车和20万元现金,李四出资为已进行过抵押的价值100万元的房屋和作价20万元的珠宝鉴定技艺,甲公司出资为现金900万元。三方约定两年内缴清出资,其中首次出资张三和李四暂不缴纳,由甲公司出资200万元。该公司的设立过程可有违法之处?如果公司成立后仅一年就被宣告破产,各股东尚未缴付的出资应如何处理?

2、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数额上的瑕疵为违约,评估上的瑕疵为连带

第28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31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208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练中学】张三、李四、王五共同出资成立甲公司。根据章程规定,公司成立后一个月内张三应缴现金10万元;李四过户汽车评估作价12万元;王五缴纳现金20万元。公司成立一年后因负债20万而被债权人追讨债务,此时发现:张三借口股票被套只缴了5万;李四串通评估公司进行虚假评估,其汽车真实价值为0;王五如实缴纳出资。请问三个股东各自应负什么责任?他们是否还享有股东资格?甲公司能否有效成立?

3、股东知情权、分红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对比股份有限公司)

第34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35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练中学】王某为甲股份有限公司股东,2008年2月他请求查阅并复制公司会计帐簿;孙某为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2008年4月他请求按照其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认为应按章程规定全体股东平均分红。两位股东行使权利可否有不当之处?

4、股东会会议的类型

第40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练中学】甲公司为一股东人数只有10名股东的小规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张三持股91%,公司共有董事4人,没有设置监事会。请问以下哪些主体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

(1)股东李四;(2)董事黄某;(3)监事徐某

5、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程序:三步走(股份有限公司同)

第39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41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练中学】甲公司有股东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分别出资10%、85%和5%,该公司没有设置董事会和监事会。2006年2月该公司召开首次股东会,2008年2月因为要补选因病去世的执行董事孙某召开股东会。请问这两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主持人各是谁?

6、股东的表决规则:资本多数决和特别决议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类似)

第43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44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练中学】甲公司共有股东3人,张三出资70%、李四出资20%、王五出资10%。现公司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哪些股东同意即可?

7、董事会与监事会的组成和任期

第45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46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52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53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练中学】哪些公司里必须有职工董事?哪些公司里必须有职工监事?职工董事或监事

的产生方式有什么特殊之处?董事和监事的任期有何不同?某公司监事兼任公司经理是否合法?

8、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规定:特殊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59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60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62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63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64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练中学】甲公司设立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乙公司为投资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在5年内缴清。2006年1月,乙公司又设立其全资子公司丙公司。2007年1月,乙公司的债权人王某要求甲公司清偿10万元债务,甲公司要求王某拿出自己滥用有限责任损害王某利益的证据来。请分析本案中的违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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