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仅在事实上不一致而且在法律性质上也不一致。例如,行为人甲看到一个黑影子,以为是仇人来了,一枪打过去了,也听到扑通一下,像人中弹倒地的声音。后来才知实际打死的是一头牛,而不是仇人,也不是其他人。因为甲预想杀害的是“人”,实际打死的是“牛”,二者显然不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的对象。人是故意杀人罪的对象,牛是财物,是有关财产犯罪条文的对象,属于法律性质不同的对象。
(1)这种情形被称为客体错误或抽象事实错误。原因是:既然对象的法律性质不同,因此,就不是简单的对象错误,而是涉及社会关系(客体或法益)的错误。
(2)评价或归责:①对预定实施的故意罪,成立故意犯罪未遂。如上例,甲成立杀害其仇人的犯罪(故意杀人罪)未遂。因为(认识错误)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未杀死任何人)。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②对因错误而实际实施的行为或加害的对象,排除故意,即不成立故意罪。如甲在盗窃提包(普通财物,故意犯普通盗窃罪)时,把提包连同装在其中的枪支、弹药一并窃取。仅负盗窃罪的故意罪责,不负盗窃枪支罪的罪责。类似的情况还有,行为人把根本不含毒品的物质误认为毒品贩卖,只能构成贩毒罪未遂,不负(故意)诈骗罪的罪责。因为承担故意罪责应当以行为人“明知”的范围为限。同理:误把尸体当活人杀害的;误把男人当妇女强奸的:①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未遂,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②对毁损尸体不承担故意罪责;对客观上强暴男人,因为法律上没有规定为犯罪,不需考虑追究刑事责任问题。
(3)不同类对象错误但有重合部分的,按想象竞合从一重范围处罚,如以销售假药的故意实际销售了劣药,成立销售劣药既遂;但在未遂罪较重时,成立重罪未遂,如甲欲杀乙致丙轻伤,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4)不适用(法定符合说)归责的情况:甲投毒杀害妻子,造成妻子死亡的同时还造成其儿子死亡的结果。因为发生了甲预期犯罪结果(妻子死亡),甲对妻子死亡的故意已经实现并承担责任,所以又造成额外结果的(儿子死亡),不属于错误论问题。属于一行为(投毒杀妻)造成二死亡结果的情况(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以故意杀人罪既遂定罪处罚即可。 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司考刑法:故意犯罪过程中客体错误的归责 2009年司法考试信息 2009年司法考试教材 2009年司法考试报名
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