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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解析:特殊主体与共犯

2008年08月28日 14:49      阅读次数:1129
   1.特殊主体是针对单个人实行犯罪而言的。因此不具备某特殊主体犯罪主体资格的人,不可能构成该罪。

  2.但是,如果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罪,可以构成特殊主体的共犯。如,①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③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④其他如,女人帮男人强奸妇女的,可构成强奸罪共犯(帮助犯或教唆犯),妻子帮助丈夫(官员)受贿的,可构成受贿罪共犯。

  帮助犯、教唆犯不受特殊主体的限制。

  3.极为特殊的情况,以主犯确定案件性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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