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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不应向一审法院提出

管辖权异议不应向一审法院提出

 

作者:秦飞雁 黄玉丰  发布时间:2008-04-08 08:45:19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管辖权异议制度。实践中,原告在一审法院的立案庭申请立案,立案庭根据原告方的材料,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条件的,予以受理,向原告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后,将案件移交到相关的业务庭室,相关的业务庭室再将《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送达给被告方应诉答辩。如果被告认为案件不应由受诉法院管辖,就可以依法向一审法院的业务庭室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法院裁定驳回;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此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笔者认为,被告对管辖权的异议不应向一审法院提出。

 

一、直接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困境

 

其一,无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支持

人民法院组织法对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行为有总体纲要的作用,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没有规定业务庭室的审判组织与立案时的审判组织存在着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更没有规定业务庭室的审判组织可以直接评判立案庭室的审判组织的司法行为。纵观三大诉讼法中所规定人民法院的其他相关组织行为制度,都能在其中找到根源。

 

其二,违背“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

现行的异议运行模式,对于一个案件是否归一审法院管辖的程序问题,两级法院要作出3次判断,明显违背我国“两审终审”的基本制度:第一次是案件受理时,由立案庭的审判组织作出。立案审判组织判定本院有管辖权,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则受理之;即使符合其他受理条件,但本院无管辖权,则不予受理。第二次是答辩期间,由一审法院的业务庭室作出。被告人收到应诉材料,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一审法院的业务庭室对是否有管辖权的程序问题再次进行裁定。第三次是二审期间,由二审法院作出。

 

其三,浪费司法资源,牺牲司法效率

现行的管辖异议运行模式,要经3次认定,浪费了当事人的大量时间,也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事实上,一审法院业务庭室的审判组织对被告方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审查结果绝大多数是驳回的,被告方几乎无一例外进行上诉。一审法院的二次审查环节是最大的浪费和司法不经济,应当省略。

 

其四,方便了恶意的管辖权异议者

由于对管辖权异议的每一次裁定,法院需审理(查),要花费时间,当事人也有一个上诉期。一些恶意的当事人,利用这个制度来拖延诉讼,让法院迟迟开不了庭,结不了案,以拖垮对方当事人。比如恶意者往往选择答辩期的最后一天提出异议,当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又选择最后一天提出上诉。这样,一审法院业务庭室对管辖权异议的受理、审查和送达要占到18天到22天,使一个简单的民商案件的审判周期人为地拉长1822天。

 

二、管辖权异议运行制度的改良

 

其一,改革一审法院对案件受理形式

原告依法到受案法院起诉,受案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后,应同时向原、被告发出《民事裁定书》。对符合法律规定、该法院有管辖权的,作出受理裁定;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的,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无论是受理还是不予受理裁定,双方均可上诉。其中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书》可上诉,被告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无管辖权,可以对《受理裁定书》提出上诉。

 

其二,完善二审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程序

上诉法院收到当事人的上诉书后,送达给对方,对方提书面的答辩及相关证据,上诉法院既可书面进行审理亦可开庭审理,并据此作出相关裁定。详言之,一审法院《受理裁定书》正确的,则裁定驳回当事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法院的《受理裁定书》不正确的,则裁定撤销原裁定(如一审法院无管辖权,则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书》正确,则裁定驳回当事人的上诉;一审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书》不正确的,则撤销原裁定,依现行法律处理。

 

(作者单位:湖南省株洲县法院、株洲市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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