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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印《辞海》 不法者入狱又赔钱

    《辞海》盗版案,曾被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列为2000年全国重点督办案件,亦被媒体称之为“中国书市盗版第一案”。盗版者除科处徒刑外,还向原告做了高额民事赔偿。这是上海首起侵犯著作权的公诉案件,也是对侵犯知识产权人追究刑事责任后又追究民事责任的“沪上首例”。

    《辞海》始纂于1915年,1936年初版,是我国目前唯一一部兼具字典、语词词典和百科词典功能的大型综合性辞书。它从20世纪50年代中叶重新编纂,历经4次修订,上至中央领导下至普通百姓,对它的修订给予了极大的关心和支持,这部浩瀚巨著凝结着5000余位专家近半个世纪的心血,被称为“国之瑰宝”。

侵权始自1999年

    西安的李渭渭和南京的哈翎是两个无视法律的个体书商,在图书市场结识之后便不顾一切地把“黑手”伸向了这部巨著。那是1999年秋天,《辞海》99版普及本刚刚修订面世。对这本定价480元、许多读者在翘首以待的大书,哈翎当然知道它的“价值”。他在短时间内搞到样书,花9万元人民币做成印刷菲林(胶片),让李渭渭联系印刷厂。

    李渭渭找到陕西省汉中印刷厂,双方一拍即合,同年12月底即签好协议。李渭渭、哈翎二人预付30万元作为定金,汉中印刷厂为他们复制5000套《辞海》,每套收取加工费120元,这批货要赶在2000年4月“湖南长沙全国书市订货会”开幕之前完成。汉中印刷厂的胶印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便昼夜轰鸣。2000年3月,4700套《辞海》盗印成功。同年4月,李渭渭、哈翎二人从汉中印刷厂提取了2400多套盗版《辞海》,转眼间就将其销往新疆、吉林、辽宁、浙江、福建、陕西、四川、河南等地。

    盗版本《辞海》在图书市场的突然闯入,极大地惊动了巨著的“娘家人”——《辞海》编委会和上海辞书出版社。两家单位立即追踪寻源,同时向有关部门报案并宣布悬赏15万元捉拿盗版者。

    2000年5月底,上海警方接到举报,陕西省汉中印刷厂被纳入侦查视线。上海市公安局文保分局、上海市版权局和上海市辞书出版社组成了专案组飞抵汉中。在汉中印刷厂,警方查获了大量盗印证据,并起获了转移藏匿的2300余套盗版《辞海》。

    案情上报北京,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将此案列为2000年全国重点督办案件,并指示陕西省扫黄打非办和陕西省公安厅协助上海警方依法查处此案。

    李渭渭和哈翎闻风而逃,2000年6月15日,哈翎在南京被抓获。哈翎被捕,李渭渭惶惶不安,2000年12月,在家人的陪同下,主动向上海警方投案自首,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盗版《辞海》。同年12月24日,犯罪嫌疑人——汉中印刷厂法人代表、厂长张一鸣,副厂长张明等,也先后到上海交代承印盗版《辞海》的非法活动。

    2002年5月10日,李渭渭和哈翎被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2002年8月2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李渭渭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哈翎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李渭渭和哈翎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2年11月11日,上海高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次特殊的审判

    在此案宣判的当天下午,上海市政府主持召开了有关查处《辞海》盗版案的新闻发布会,在这个声势浩大的反盗版会议上,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主任和上海市领导同时启动机器按钮,将几千册《辞海》盗版本放到粉碎机上“拦腰截断”,送往造纸厂化为纸浆。

    法院追究了李渭渭、哈翎二人的刑事责任后,《辞海》编委会和辞书出版社根据自己所受损失,认为还应当追究盗版者的民事赔偿责任。2002年9月23日,两家单位联手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具状向上海市二中院起诉,请求该院判令汉中印刷厂、李渭渭、哈翎赔偿经济损失99.6万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市二中院为了审理好这起案件,组成了阵容强大的合议庭,对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有较高造诣的副院长吕国强亲自担任审判长,合议庭另两位成员分别是刑事法官和知识产权法官。让刑事法官担纲知识产权案审理,这是《辞海》盗版案的特殊之处所决定的,也是审理此案的一大特色。

    针对被告提出的“本案的刑事诉讼已经结束,受害人无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辩护理由,合议庭认为,本案的被告李渭渭、哈翎二人虽然在另案中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但不能因此免除他们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定,原告要求3被告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3被告的盗版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不仅使原告遭受巨大损失,还破坏了《辞海》长期以来建立起来的良好声誉,扰乱了我国文化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辞海》编辑委员会和上海辞书出版社为维护正版、打击盗版,历时两年有余,克服重重困难,投入了巨大的人力、财力和物力。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3被告承认侵害了原告的知识产权,但认为赔偿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计算方法也不尽合理。原告在后来的庭审中变更了对赔偿金额的诉讼请求。

    2003年3月24日,在上海二中院庄严肃穆的大法庭里,审判长吕国强宣读了对此案的一审判决。汉中印刷厂与李渭渭、哈翎3被告被判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同时对汉中印刷厂作出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民事制裁决定。

    宣判时有一个特殊现象颇引人注目,这就是作为罪犯出庭的李渭渭和哈翎。两人一不穿囚服,二不戴戒具,身旁也看不见押解的法警。

    在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中,两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与原告完全相同,不仅都请了律师作为代理人在法庭上发表辩护意见,而且自己也当庭据理力争。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2003年4月9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刑事民事双重救济

    《辞海》囊括天文地理,通达古今人事,是人们开启知识宝库的一把金钥匙,把它称作“国之瑰宝”当之无愧。盗印此书,罪莫大焉。正如一位专家所言:“连《辞海》都敢盗版,那么,盗版者还有什么不能盗版。” 

    实践证明,对《辞海》盗版行为的大张挞伐与严厉制裁,是众望所归,其意义不言而喻。但是,针对盗版者的两次判决,当时在学术界和实务界曾引起多种观点的交锋。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已经被科刑,再由法院出面追究他们的民事责任,与法理上所讲的“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相悖。

    审判长吕国强认为,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责任,我国现行立法、司法对用刑法与民法同时保护知识产权并无禁止性规定,要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严厉制裁侵害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法院必须加大惩罚力度。当知识产权受到严重侵害时,权利人完全可以分别要求刑法和民法的救济。

    吕国强在《辞海》案判决后,提醒公众: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是全方位的,权利人完全可以根据侵权的性质、程度,依法寻求刑事、民事、行政的司法救济。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侵害无形财产同侵害有形财产一样,轻者构成侵权,重者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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