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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区分奥运会转播权与新闻报道权

    奥运会的转播权来自于合同,未经许可转播就构成侵权;对奥运会进行新闻报道并不是一项合同权利,更不是一项商业权利,而是来自于公民所享有的新闻自由和权利。
必须区分奥运会转播权与新闻报道权

    北京奥运会已经开幕,来自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记者云集北京。严格地讲,来自各国和地区的媒体和记者有两类:一类是对奥运会开幕式、赛事进行全程或者部分转播的电视、网络等媒体和记者;一类是对奥运会开幕式、赛事等进行新闻报道的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之所以有这样的区分,是因为这两类媒体及其记者所享有的权利有很大的不同。

  

  对奥运会开幕式、赛事进行全程或者部分转播的电视、网络等媒体的转播权利,来自于媒体与国际奥委会或者与奥运会主办城市组委会签订的合同。比如中央电视台就通过与国际奥委会签约获得中国大陆境内的独家电视转播权,在中国大陆和澳门地区对北京奥运会赛事进行传播的新媒体(互联网/移动平台)独家转播权。通常认为,奥运会比赛并不具有版权或者著作权性质,但因为《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国际奥委会对奥运会的转播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奥运会比赛由此相应地具有了著作权的某种权能。所以,针对奥运会开幕式、体育赛事等进行转播,必须得到国际奥委会、奥组委的授权,通过签订合同支付相关费用才能获取。可见,奥运会转播权更多的是一项合同权利、商业权利,其他任何未经授权许可的媒体,对奥运会开幕式、赛事进行转播都是侵权行为。8月8日,广西关闭一家非法转播奥运会开幕式的网站(详见本版相关报道)。

  

  但是,任何媒体包括获得转播权和没有获得转播权的媒体,都有权参与奥运会开幕式、赛事的新闻报道。新闻报道并不是一项合同权利,更不是一项商业权利,而是新闻自由、权利。《奥林匹克宪章》明确规定了奥运比赛作为“娱乐”、“新闻”的区别。《宪章》第47条规定,作为娱乐,现场直播奥运会比赛的权利必须经国际奥委会承认,由国际奥委会售出,所得利润按既定方案分配;电视或者电影播放奥运会新闻时,节目引用奥运会有关内容每日不得超过3分钟,电视台在24小时内可以在新闻节目中插播奥运会内容3段,每段3分钟,段与段之间至少相隔4小时。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媒体通过竞争成为奥运会赞助商,但是,赞助商的权利与奥运会转播权、奥运会新闻报道权是完全不同的。比如搜狐网经过竞争成为北京奥运会互联网内容服务赞助商,但搜狐网本身并不能从事奥运会开幕式、赛事的网络直播,这一权利属于央视;搜狐网作为北京奥运会互联网内容服务赞助商,也不能垄断网络对北京奥运会的新闻报道,因为新闻报道是法定的权利,不可通过合同予以剥夺。

  

  参赛运动员和官员在奥运会期间开博客问题如何定性?《奥林匹克宪章》第51条规定,在整个奥运会期间,任何运动员、教练、官员、新闻随员或其他已注册的参加者,绝不能注册为记者或者其他媒体身份,或以这种身份行事。但随着网络的发展,国际奥委会不得不面临着运动员、官员开博客的问题。2007年12月11日,国际奥委会洛桑会议同意参加北京奥运会赛事的运动员、官员在奥运会期间开个人博客。但国际奥委会同时严格规定:博客上可以发布关于奥运的内容,但只能是与奥运相关的个人经历;不得把任何有关奥运会的音频和视频内容或者私密内容发布给第三方;只能发布特定区域内拍摄的相片,或者自己在这些特定区域内的相片,并不能涉及比赛;博客主人不能与任何公司签署合同独家发布自己的博客,并不能用于商业用途,内部不可放置广告。

  

  有人认为,允许运动员、官员开博客是“让他们拥有充分而必要的表达权,尊重并且宽容人人拥有‘我即媒体’的权利”,是对“自媒体时代”的推进。这种说法不太妥当,因为实际上这种博客功能相当有限,其内容只能是与个人经历、个人情感表达有关,而不能当新闻媒体使用,况且国际奥委会还保留了对运动员博客进行详细检查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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